1. 有機分子的化學鍵斷裂,可分為均勻和不均勻二種方式。
2. 在均勻斷裂(homolytic cleavage),二原子原本在共價鍵共享的2個電子,斷裂後,均勻地分配到二個自由基碎片;在不均勻斷裂(heterolytic cleavage),共價鍵的2個電子都移到其中一個鍵結原子上,讓另一個原子少1個電子。
3. 自由基radicals,來自於化學鍵的均勻斷裂homolytic cleavage;離子ions,來自於不均勻斷裂heterolytic cleavage。
4. 碳陽離子和自由基在不同結構的穩定度高低,順序幾乎一樣:苯基benzyl~三級tertiary>烯丙基allyl~第二級secondary>第一級primary>甲基methyl。
注:碳陽離子carbocations,是不均勻斷裂形成的產物;自由基radicals,是均勻斷裂形成的產物
5. 分子的穩定度強弱順序,主要是依據,電子的共振所提高的穩定性,不同原子π系統共軛,共軛愈強愈穩定。
6. 醇類反應特徵是,醇alcohol被酸催化acid-catalyzed後,會失去水分子。這個反應的第一步是質子化protonation,形成「鋞離子oxonium」,然後「氧」離子變成「水」分子離開「醇」,並且形成一個「碳陽離子carbon cation」。
7. 醇的反應度,完全看與「OH」基鍵結的「碳」,它的性質如何。
8. 路加士測試Lucast test,用來分辨第一級primary、第二級secondary和第三級tertiary醇;依據醇類轉變成鹵烷的反應的速率,分辨出醇類到底是屬於哪一種(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
9. 「羰基C=O」分子群是高度極化的。「羰基C=O」的碳原子有正電荷positive charge,這讓它成為被親核性試劑攻擊的最佳位置。
10. 「羧酸carboxylic acids」,形成個各種衍生物。共振結構,能夠解釋這些衍生物對親核性試劑的反應活性。
11. 「含硫」的化合物跟「含氧」的化合物很像。「硫醇thiols」的化性跟醇很像,「硫醚thioethers」的特性跟醚很像。
12. 「硫酯thiol ester」,有一些「酯酸carboxylic acid esters」的特徵,但是「硫酯」這種「羧酸衍生物」,不一樣的地方是,「硫」跟鄰近的「碳」的軌域大小差距比較大,共振起來沒有那麼順暢,所以「硫酯」沒有「酯酸」那麼穩定。
13. 不過,「硫酯」的「硫」,它的孤對電子還是跟鄰近的「碳」的電子軌域有微小的共振;「硫酯thiol ester」分子內的「碳」,對親核性試劑的反應力增強,來自於這種(電子共振)微小的交互作用。
14. 「異質原子」也能與其他原子形成芳香系統,符合Huckel’s rule。有好幾種「異質芳香化合物heteroaromatic compound」,擁有超過一個異質原子,它們在化學上是非常重要的核酸nucleic acid。
15. 「鹵烷alkyl halides」,有高度極化的化學鍵,「C-X」鍵。這樣的化合物,有很大的「偶極矩dipole moments」,這樣的碳,由於帶有正電荷,很容易被「親核性試劑nucleophilic reagents」攻擊。
16. 含有異質原子的化合物,命名方式依據IUPAC原則。「字根root」,指出帶有官能基、最長分子鏈上的「碳」原子的數目;「字尾suffixes」,指出官能基的性質;「字首prefixes」和阿拉伯數字,指出取代基的數目與位置。(翻譯改寫自Mary Anne Fox, James K. Whitesell的《Organic Chemistry》)
徐弘毅:
1. 法官坐在上帝的審判席上,本來就應該效法上帝,因為上帝是「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維護社會公義,憐憫弱勢者」、「懲罰犯罪者,寬容無心犯罪的人」。
2. 法庭所在地是一處神聖的地方,所以,不僅法官,連所有在法院的工作人員,都應該杜絕貪贓舞弊、接受賄賂的醜事所侵犯。如《聖經》上所說的:「荊棘裡豈能栽葡萄呢?」只要在法院工作的任何一個人貪汙受賄,法庭就不可能公正。
3. 羅馬十銅表法的結論:「民眾的福祉,是至高無上的王法。」所以,法官們要明白,如果法律不是以民眾福祉為目的,則不過是一種卡人脖子的東西。
4. 法官最糟糕的品德就是有屬於個人的偶像崇拜,不論是崇拜獨裁者、明星或自己,都是極為不恰當的,當一個法官內心有極為排斥或痛恨的人,這也屬於一種偶像崇拜。《聖經》在四千年前已經明文禁止人類偶像崇拜。
5. 魏廷朝:1950-1951年,蔣中正時代,主要政治案件如下:
6. 劉心如案:立法委員劉心如被捕殺。許振庠案:台中警察局長許振庠被捕殺。
7. 李生財案:台灣省工委會鐵路局支部李生財等25人被捕。5人死刑。20人有期徒刑15年。
8. 楊清淇案:台南縣大內鄉23人被捕。5人死刑、17人徒刑15年、1人三年徒刑。
9. 湯守仁案:嘉義縣原住民湯守仁等9人被捕。6人死刑、1人無期徒刑、十五年及十二年徒刑各1人。
10. 台中事件:中小學教師、台中農學院學生、護士、工人、泥水匠共56人以宣傳台灣獨立嫌疑被捕。7人死刑、12人無期徒刑、29人十二年、8人五年徒刑。
11. 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案:盧慶秀等23人被捕。6人被判死刑、1人無期徒刑。竹東水泥廠案:鄭香庭等13人被捕。8人被判死刑、5人交付感化教育。
12. 治安維持會案:苗栗李建章等15人被捕。2人被判死刑、6人被判10年有期徒刑。
13. 李友邦案:前三民主義青年團台灣支主任李友邦,以日治時代曾組織台灣獨立革命黨,二二八事件中參加處理委員會遭受清算,被處死刑……。(台灣人權報告書 摘要)
14. 法官為了個人的權位與前途,而受政治人物的好處,因而影響判決,這就是司法最大的醜聞。最優秀的法官一定會因為自己年輕時,由於衝動或學養不足,而輕率下的判決,給予公開的反省與告白。
15. 在兩蔣統治的時代,人權被迫害主因,也是當時的法官與檢察官,成為獨裁者實行恐怖統治的共犯,當時作出錯誤判決的法官,現在沒有經過司法調查與審判,是社會無法正義、司法無法獨立的主因,如今的年輕法官沒有仔細地檢討他們長官的錯誤判決,這也是沒有道德感的明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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