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7日 星期六

罰娼不罰嫖 違憲

【摘要11.7.2009蘋果】爭議多年的性工作應否除罪化」問題,昨有重大突破!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昨做出釋字666號解釋,認為只處罰娼妓,卻不處罰買春者,已違反《憲法》人人平等原則,因此宣告該法條違憲,最慢2年內失效。

意即在法條失效後,應召站、酒店、護膚店等室內性工作者若性交易,不違法;不過,在戶外站壁的流鶯賣淫,仍會觸法受罰。據警政署統計,目前全國僅51名合法公娼,日日春協會粗估,國內至少有10萬名性工作者。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大法官昨只針對《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關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做出違憲解釋。至於同法條第2款處罰在公共場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媒介拉客者,因不在聲請範圍內,大法官未闡明是否違憲;亦即在尚未修法前,流鶯或皮條客當街拉客,仍會遭罰。

這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楊坤樵,都因審理老娼妓賣淫案時於心不忍,才先後聲請釋憲。林俊廷昨說:「每次裁罰這些上了年紀仍從事性工作的婦女,就讓我心裡既迷惑又掙扎,同樣行為,為何嫖不罰娼要罰?尤其她們都是可憐弱勢者,讓我判不下手。」

林俊廷說,有兩種人會從事性工作,一種是憑年輕美色賺錢的美眉,一種是無一技之長的弱勢婦女,而警察抓她們交給法官裁罰,「就好像是政府在收取保護費、收稅金一樣」。

楊坤樵也說:「我常想這些婦女,為何年紀這麼大還要來做這工作,她們背後一定有不為人知的辛酸,或是家庭經濟因素所致。」他發現被移送的婦女多在40歲以上,他常想她們為何會做這工作,並反省《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是否合理?對這些婦女在經濟或法律地位上是否公平?

於是他從這些案件並參考前人見解後,認為愈多人提釋憲,立法者才會重視修法並解決,因此聲請釋憲。性交易存在好幾千年,既然無法全面禁止,不妨參照歐洲國家予以開放,但在地點等方面管制,讓性工作者有保障,嫖客在衛生方面也獲保障

666號解釋違憲理由主要是,一,從事性交易仍須由賣春者與買春者共同才能完成,因此法律對雙方處罰標準不應有差別待遇;二,娼妓多屬經濟弱勢女性,若只處罰娼妓將導致其經濟狀況更窘困,因此宣告該法條違憲。

謝文定指出,行政機關若認仍有必要限制性交易行為,需以法律規定,因此大法官特別給予2年時間審慎規劃。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都已提出相關修正案,在立院審查中。行政院官員昨說,623日人權小組會議決定,朝性工作除罰化方向辦理,內政部當初建議中長期主張設性工作專區,區內娼嫖不罰,區外取締。

楊坤樵說:「流鶯公然在街上拉客,當然不好,對青少年也有負面影響,若拉到外國人,對國家形象也有損,當然要管。」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肯定大法官的解釋,希望在未來2年內政府能修改法令,「不應去處罰成年人之間自願、合意的性交易,而應把性交易視為營業行為有效管理。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說,許多女性因經濟問題才從事性產業,處罰她們的確很不公平,她認為仍須罰嫖客,來承擔社會成本,並限縮性產業發展。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表示:「這號解釋是遲來的正義,事實上當街拉客的性工作者才是社會最底層、弱勢的族群,希望內政部有大法官的背書後,能膽子大一點,直接修法把80條全刪除。」

對流鶯仍會被罰,45歲、在北市萬華區站壁謀生的青雯大喊不公平,她說:「站壁誰願意啊!沒有其他賺錢方法才會淪落到這啊!」38歲的亮亮也說:「要不是生活過不去,誰想被人騎?我們為了躲警察只能在小旅館接客,但警察會趴在房外偷聽,聽到嗯嗯啊啊就踢門抓人。」56歲流鶯文英無奈說:「有時好幾天都沒生意,只好假裝乞丐去龍山寺領便當。」

22歲的蕾蕾與18歲的拉拉是酒店小姐,拉拉說:「沒有人買,我們到哪去賣,要罰大家一起罰才公平啊!」蕾蕾說:「都是在賣,為什麼她們要被抓!」林先生說:「什麼年代了還在罰娼妓,先進國家已除罪化了。」蔡先生說:「賣的是靠自己賺錢,買的也沒非法脅迫,娼嫖都不該罰。」

警政署昨表示,在性工作除罪化前,警員逮捕個體戶的性工作者不列入績效,但仍可取締;對於集團控制的應召站組織,則仍列績效強力掃蕩。有基層警員反彈表示,法條已被認定違憲,警方仍取締站壁私娼,恐引起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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