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牛協議未見30月齡限制 【王大競/台中市(醫師)中國時報2009.11.05摘要】台灣是法治國家,要不要重啟談判、要做任何補救措施,最好回到簽訂的《台美牛肉議定書》文本,詳細了解雙方已做的協議再做定奪。
《台美牛肉議定書》目前只有英文版,從頭到尾看過一遍,卻完全不見所謂的三十月齡的限制條款,而是針對所有年齡牛隻所做的衛生規範。三十月齡的共識來自何處?有無另外的書面約定?讓人困惑。
如果議定書未能明確訂下門檻,未來180天後的磋商,如果美方要求所有符合議定書條款的牛肉輸台,我方如何拒絕?難怪有人擔心不久後即將全面開放。衛生當局打算「三管五卡」,甚至必要時會將進口的美國牛肉解凍仔細檢查,但,有關輸台牛肉的檢查程序,在議定書裡已有規定,除非查到違禁肉品,否則必須採取標準檢驗頻率與流程。
【摘要11.5.2009黃啟堯 蘋果】《美國牛肉輸台協定書》最主要的問題,在於馬政府竟將國人健康權讓與外國,對於進口牛肉是否有狂牛病,竟交由美方認定,放棄安全把關的防線,僅表示事後發生病例時將停止進口,猶如對全體國民做活體實驗,而無事先預防之機制。此舉不僅為時已晚,且舉證不易,尤有甚者,我國並無鑑定並停止進口之權!
因為美國牛肉有狂牛病例,早為不爭的事實,在世界衛生組織亦有資訊與紀錄,各國多禁止進口。因此如果要談開放,必須由美方舉證其進口部分未帶菌,並由我方複查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得放行銷售,而非端視其善意或交由國際組織決定售台牛肉項目。相反地,基於公共衛生(public health)考量,我國有權禁止進口有狂牛病帶原之虞的牛肉。
其次,關於條約性質問題。《美國牛肉輸台協定書》屬於台美兩國間的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因為沒有兩國國會批准,故不屬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所謂的條約(treaty),更不是多國共同簽屬的公約(convention),故其解除或終止比後者相對單純。雖然條約一旦由總統對外簽署或批准生效(例如美國),無論其國會對內批准與否?抑或國內法效力如何?在國際上均已負有誠信履行之義務。
然而行政協定,係行政部門間便宜行事之合約或商務契約(contract),亦隨政府更易或情事變更而存廢,故僅需依一定解除程序,而無聯合國公約關於國家侵權行為之責任( State responsibility)。相反地,若進口美國牛肉造成我國人民健康傷害,則負有公約中所謂之國家不法侵權責任。
再者,誠信原則的履行,需有對待給付。美方自知牛肉來自狂牛疫區,其出口肉品基於善意,自應證明以無病牛肉為限,並得保留我方衛生檢驗權,以確保我國國民之健康,否則我國即不負相對履行之義務。
最後,已簽署的行政協定或商務契約雖非條約,因公共政策或情勢不能等因素,所為之撤銷或解除,而造成對方損失,仍負有道德義務。為維護台美間良好關係,如果我國輿論認,應再議或緩議進口美國牛肉一事,個人支持提出補償方案,以開放美國其他商品進口,替代美國牛肉以填補美方損失。例如增加軍購,完全符合台美雙方的利益,亦有助於保障人權。
因為,基本上馬政府蓄意開放美國牛肉的進口,是對於上任以來連串行政司法人權迫害,要求美方對此緘默的外交酬謝。既然如此,即便開放美國牛肉進口,亦是以人權損害為代價,自然難以得到台灣人民情感上的認同,進而影響市場行銷。因此,解決之道首在於加強督促馬政府改善人權,並矯正其傾中政策,當民主與人權得以實現,美國牛肉的價值才能彰顯發揚!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國際法學博士,Max-Planck Institute研究員】
美牛輸入比照韓?恐非事實【摘要2009.11.05 中時電子報】根據熟諳國際法人士透露,十月二十二日由我國「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與美國在台協會(AIT)所簽訂的「狂牛症協議」即媒體所統稱之「台美牛肉議定書」,對照美牛輸韓與輸日的合約內容,有諸多原則性的不同,並非如官方所稱「比照韓國模式辦理」。
我國與日、韓「進口美牛條款」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日本及韓國模式仍保有「自主把關」的權力,日本在這方面尤其嚴格。根據美國農業部所公布的輸日肉品條款,其中「加工條件」附註裡明定:「只有通過日本標準檢驗的美國牛肉生產廠,才能將牛肉輸往日本」,日本堅持必須由「自己人」長駐美國檢疫把關。
而我國與美國所簽訂協議的第16條,卻明規定我國並不擁有親自把關、審理、鑑定的「自我保護權」。審理、鑑定、檢疫輸台牛肉生產廠的工作是由美方執行,我國僅會「被告知」檢疫的結果。
一旦美國外銷牛肉發現狂牛症病例,我國與日、韓兩國依約所能採取的保護手段也有很大差異。韓國與美國簽定的進口條款中,即「合格/非合格產品」A項第二條規定,一旦美國肉品出現問題,「可在不告知生產國(美國)的情況下直接退回肉品」。
而我國與美方所簽訂的議定書第九條則規定,我國必須等到「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將美國本土列為狂牛症疫區後,才能「暫時」停止輸牛,且一旦疫情獲得改善,就必須恢復進口。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與美簽定之「狂牛症協議」第18條中,更為美國「小於30個月的牛隻,包括其腦、眼、頭顱及脊髓」部位的食用安全背書(認定其為「非特殊風險物質」),僅明定大於30個月的牛隻,其腦、眼、頭顱及脊髓部位為「特殊風險物質」。
另外,據指出,若比較美韓、美日簽訂的肉品進口協議,我國用字遣詞多半以「可能」(may)、「或許」(maybe)等保留商議空間的敘述為多,而日、韓則相當精確,表明一旦進口肉品發生問題,將一概拒絕,不容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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