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

ECFA不須與必須公投


【摘要6.17.2009卓慧菀 蘋果】 馬總統主張ECFA是為遭邊緣化的台灣找出路,勢在必行;民進黨卻質疑ECFA將使台灣自陷中國以經促統的計謀,因此發動公投連署。ECFA到底是什麼?需不需要公投?絕對應該釐清。


WTO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最重要的規範之一是「不歧視原則」,其中包括最惠國待遇,要求平等對待來自不同會員的同類進口產品,包括課以相同的關稅。但GATT24條允許少數會員組成自由貿易區(FTA),消除彼此絕大多數貿易的關稅,而不把此零關稅的待遇及於其他WTO會員,是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既屬例外,WTO嚴格要求FTA零關稅,必須遍及90%以上的貿易


為使開發中會員有更多的貿易機會,WTO另訂有授權條款,特許開發中會員簽署優惠性安排(PA),降低彼此的進口關稅。FTA要求,消除絕大多數貿易的關稅PA則允許僅降低部分貿易的關稅,內容與法律依據都不同。


政府宣稱ECFA類似2002年的東協──中國架構協定。根據WTO,該協定為PA;自2010年起雙方始建立FTA。東協、中國都是WTO開發中會員,可以援引授權條款,簽署PA但我國在加入WTO工作小組報告中曾經承諾「不會主張WTO協定授予開發中會員的任何權利」,因此無權與其他會員簽署PA


然而,GATT24條也授權會員簽署「為達到FTA的過渡協定」,過渡期以十年為限。因此我國雖只能洽簽FTA,卻不一定要立即全面自由化,而可經由過渡協定,逐步到位。東協與中國8年達到FTA ECFA若定位為「FTA過渡協定」,10年到位,一點也沒比東協與中國間的自由化更急。


媒體評論皆以FTA看待ECFA,但政府至今仍不定位ECFAFTA;近日甚至透露不必通知WTO。為拼經濟,政府期待在ECFA中獲中國承諾若干的早期收穫,或許因此以為必須「作弊」簽PA。事實上,FTA正是WTO允許歧視性優惠的法律依據,不僅非FTA會員不能援引,其過渡協定更是容許部分優惠先行的辦法。FTA過渡協定比PA要求高的是必須有「在過渡期內達成FTA的計劃及時程表」


如果兩岸不將ECFA通報WTO,真正的理由只有一個。中國胡錦濤主席早言明大陸與台灣的經濟合作機制必須「具有兩岸特色」,顯然我政府所規劃的兩岸特色是使ECFA成為「兩岸間,而非WTO會員間」的協議。


如同兩岸迄今的所有協議,ECFA將由海基會及海協會簽署。一個「由兩會簽署,不送WTO登記,又無條款寫明大陸樂見台灣以WTO會員身分,與其他會員洽簽FTA」的ECFA,不僅把WTO架構下的協定「兩岸化」,更將使台灣只與大陸經濟整合,而未能與世界充分連結,會把台灣推向由中國主控的經濟架構內。


FTA是貿易自由化的一種途徑,WTO會員已簽署過數百個。如果政府能清楚說明ECFA是「WTO架構下的FTA過渡協定,預定在某年達成」,ECFA不須公投,需要的是妥善的產業、勞工配套政策。至於兩岸特色的要求,「由兩會,而非兩政府簽署;雙方稱台灣、大陸」已充分彰顯。


但若政府擬將ECFA兩岸化,又缺乏可帶來國際化效果的同意台灣洽簽FTA條款,那麼ECFA雖是一貿易協定,卻將帶來深刻的政治效應。因事關台灣前途,此種ECFA必須經公投同意,以符合以民為主的精神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國際關係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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