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我們反對性產業

【摘要6.13.2009紀惠容 蘋果】行政院即將就「性工作者除罰化」正式定調,並朝色情專區規劃。對這樣政策的方向,長期關心性交易與性剝削議題的我們,有話要說!我們認為性交易的實質內涵,就是一種性剝削。性交易若全面合法化,將導致台灣性剝削的狀況更為嚴重。

首先分析賣娼者,為何從古至今在性產業最底層的賣娼者,絕大多數都是女性而非男性?我們認為它就是一種性別暴力,因為進入性產業的人,絕大多數是底層弱勢婦女,她們因為經濟、機會匱乏,不得已「選擇」進入這個行業,因而陷入更多的弱勢與被剝削。勵馨曾作過訪問,大部分的她們說:「當時若有更好的機會與選擇,我不會選擇這個行業。」

而這個行業,並未讓她們真正賺到錢。大多數的錢,層層剝削下來,已所剩無幾。又根據研究指出,在此行業工作,常因毒品、菸酒、性病毒之流通,生活日夜顛倒,導致她們付出極大的健康代價,並慢慢脫節於主流社會,形成更弱勢婦女。也難怪歐盟的人口販運紀錄片指出,92%、95%的性產業工作者(女性)想逃脫或離開。

再來分析嫖客,嫖客真的因為性需求才去嫖嗎?根據中央研究院瞿海源教授,與國防醫學院教授黃淑玲的研究指出,更多的嫖客是中上階層的男性,他們大部分是因為娛樂、應酬的需要,而去歡場找樂子,進而進行性交易。

對於性產業的剝削者人口販子、皮條客、老鴇、業者等所謂的第三者,我們主張應該嚴懲,政府若採用公民會議的決議,而不處罰得利的第三者,則與今年六月正式生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精神衝突,更凸顯政府決策混淆、中心價值不定,因為該法主張嚴懲第三者。

看看各國主張,從歐洲國家的經驗指出,合法化的性產業市場,反而成為人口販運的拉力,透過懲罰嫖客之需求抑制手段,可以減少人口販運犯罪。以瑞典為例,1999年通過罰嫖,不罰娼,並嚴懲剝削的第三者法律,不但減少性交易市場規模,更減少人口販運犯罪。瑞典另有社會配套方案,幫助婦女脫離賣春,其每年有約四百到六百的人口販運女性受害者,人數僅為鄰近國家的1成。所以我們主張:應處罰獲利第三者

一、我們反對性交易,是一種職業,更反對「性產業」。
二、我們要求政府應嚴禁與性交易相關,之所有公開招攬的訊息與行為
三、我們堅持因性交易而從中獲利的第三者,需被處罰,如此方能杜絕任何形式之性剝削行為。
四、我們了解多數賣性者,皆因經濟匱乏選擇從事性交易,所以我們主張不處罰賣性者,但不贊同其工作權。
五、我們主張嫖客,應上輔導課程及罰鍰,課程相關費用由嫖客支付,拒上課者應加重罰鍰之金額。
六、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以避免婦女在選擇匱乏的情況下從事性交易。
七、政府應重新檢討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教育目前施行成效,並提出具體之改善措施。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摘要6.13.2009蘋論】性工作者除罪化,在有心人多年的奔走呼號之後,政府終於有了開竅的跡象。內政部將規劃由縣市政府,公投決定設置專區,並除罪化娼嫖都不罰。日日春批評說,內政部研議設立專區,但卻沒有時程和配套,對專區外娼嫖都罰的政策規劃,也為德不卒。

性交易除罪化,是自由主義法益概念的延伸。自由法益包括:性自由、決定自由、職業自由和人身自由。女性主義,則從兩性平等、人權和性自主權表達對性工作的支持,認為性工作具有「服務性」與「志願性」,而應視為民權的一種。

台灣與所有古今中外的政府一樣,把性交易視為違法不道德,可是也跟它們一樣禁娼從未成功過,乃有近來娼嫖除罪化的討論。台灣官員、警方和衛道人士對娼妓問題最大的憂慮是:

1,     妓院藏污納垢,引發各種犯罪與吸毒。2,公娼掩蔽私娼,造成販賣人口及雛妓3,黑道介入剝削、犯罪4,敗壞社會風氣,誘惑青少年。5,傳染性病。這些憂慮都很真實,的確需要在原則開放時做出許多配套防範措施。

目前有兩種思考:一是效法荷蘭,設立紅燈專區,合法性交易。其優點是:便於管理並控制性病的傳染。讓它曝光,減少罪惡的滋生。幫助觀光業,為附近居民提高就業和商業的機會,就像管仲在齊國設立的「女閭」,目的在繁榮商業一樣。

但缺點是,專區以外的地方,照樣私娼活躍,管不勝管,對解決上述問題毫無幫助。另一種思考是:全面開放性交易自由化,不設專區,但問題也如上述的5項憂慮,可能帶來治安的惡化

比較中道的做法是設立專區。但各縣市設在哪裡?學校、教堂及文教區附近應該禁止;但有些居民可能反對,因會降低房價;有些歡迎,因可帶動商業繁榮。結果將吵成一團,莫衷一是。政府面對的是人性中最頑強的部分性慾,所以很難順利擺平。可是這也是考驗政府能力的時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