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集會遊行法的修正高度


【陳弘儒 中國時報2009.06.24摘要】高思博的〈將街頭真正還給人民〉,提出強制報備制的一個修法理由在:為集會遊行的社會成本,設下基本原則,提出報備者由政府以及人民負擔,不提出報備者由使用者負擔。


這個主張乍看之下很有力,然而卻忽視了在集會遊行之成本,不論實際上有無報備,政府皆必須負擔。不論是基於維持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是其他理由,除非我們顛覆了警方,作為維持國家內部秩序的公權力行使這個主張,不然實際上有無報備,皆無法消除這個維護秩序的義務。


更根本的是,集會遊行權之行使,是否必然與社會秩序相牴觸?更進一步來看,是否僅有國家,才適格成為社會秩序維護的擔綱者?集會遊行法所預設的社會實像,是否與現在的憲政主義之規範相容呢?


我們必須指出:強制報備,關係到國家角色之設定、權利概念觀,以及預設的社會實像,具有相當關係。


第一、「你的集會遊行無須我允許,但應讓我知道」這就是強制報備的簡單表述,這個表述背後,仍舊蘊含了國家做為管理社會運作之唯一擔綱者,不信任社會具有自主運作之能力。


第二、不論是現行或是行政院草案的集遊法,皆過分敵視人民行使集會遊行權利,該法規範背後,對集會遊行權之界定,在概念上與混亂、暴力、抵抗甚至是失序相連結,這樣的權利概念觀,是否可經得起憲政主義的檢驗?仍有待討論。


第三、這樣的權利概念觀,所蘊含的社會實像,其實是擔憂的,一方面讓國家成為社會秩序維持的唯一擔綱者,另一方面不信任這種權利行使的合秩序性。如此一來削弱了社會對於公共領域的發聲可能性,也牴觸了憲政主義對於權利保障的預先推定,讓政府(甚至是在場執法的警方)成為劃定集會遊行合法性的仲裁者。可以這麼說,這種預設忽略了社會本身,具有維持秩序、解決衝突之機制


行政院的修正版本當然還有很多問題,例如罰鍰的處罰對於弱勢團體不公平,以及警方裁量範圍過大等等,但最重要的問題仍是在修法高度上,須重新檢視對於集會遊行權之權利概念觀的內容,以及檢討國家在社會秩序的維持上,是否仍要繼須依循著傳統的國家角色設定。(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李鈞震:


1、 只考慮「集會遊行的社會成本」,沒有考慮「集會遊行的社會獲利」是高思博最大的知識盲點。


2、 台灣從20年前,開始出現大規模的遊行活動,導致台灣的民主化,一舉跨過歐美民主國的的200年發展瓶頸,節省非常多的社會成本,同時讓台灣百姓實際參與民主活動,節省非常龐大的教育成本,也促成台灣社會的經濟活潑與自由化,這是個龐大的獲利;同時,也造成台灣近20年的經濟發展,也是未來文化產業的基礎,這是巨大的利益。


3、 台灣從20年前,開始出現大規模的遊行活動,也使高思博有機會參與選舉,當選立委,還發展了政治產業、選舉產業、媒體產業。這三個產業的經濟產值與就業率,讓政府獲利可觀。


4、 由最嚴謹的社會學學術觀察,參與集會遊行的群眾,都比政客理性、穩重。台灣的執政官員,一向都是最大的社會亂源,而不是遊行群眾。


5、 由最嚴謹的行政學學術觀察,政府的行政效率,遠遠低於集會遊行的群眾。


6、 由最嚴謹的政治學學術觀察,政府的警察單位,貪污腐化與侵犯人權的程度,遠遠高於集會遊行的群眾。所以,警察有什麼資格審核群眾的集會遊行資格?混亂、暴力、收賄、自殺甚至是失序,都是警察單位最令社會深刻的負面印象。


7、 台灣的政客,不分藍綠,知識水準、品德水準之低落,令社會大眾無法接受,不論是貪腐,還是政見跳票、不守信用、出爾反爾、朝令夕改、語無倫次、言而無信,政客的水準,都遠低於集會遊行的群眾。所以,由政客組成的政府,沒有資格審核群眾的集會遊行。


8、 事實上,由歷史仔細觀察,台灣的所有集會遊行,幾乎都沒有人違犯憲法,反倒是國民黨政客,違憲的紀錄一籮筐,因此,由國民黨組成的國會多數黨,有什麼資格審核群眾的集會遊行法?


參考資料:


違憲叛國30 閣員傲慢 猶如獨裁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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