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 星期六

拆除權貴犯罪的溫床


【林孟皇 中國時報2009.12.26摘要】陳前總統,因涉嫌在二次金改過程中收受賄賂,遭檢察官偵查起訴,其子女與企業負責人亦因協助洗錢,一併遭到起訴。定罪的關鍵,在於陳前總統收受金控公司的「錢」,究竟為政治獻金?抑或有對價關係的「賄款」?這仍有待法院審查認定。


但無論如何,企業界有送錢並協助保管錢財,則為不爭的事實。本件涉案者,不是有權者,就是有錢而貴者。不禁要問:是什麼樣的「政經體制」,助長了這類權貴犯罪的滋生。


龐大的公營事業體系,藉由國家力量帶動經濟復甦,固然解決早期財政與金融秩序紊亂的問題,卻也因為政府經由公營事業控制大量的政、經資源與利益支配的權限,加上頒布大量欠缺法律授權、容留給行政機關過多裁量權限的行政命令,造成政商勾結的深層結構,以致經濟犯罪問題叢生。


扁政府一再發生「公股股權管理、金融機構整併、金融秩序監理違反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等問題。以二次金改政策為例,早有論者指出扁政府所推動的公股銀行、金控公司減半的政策,是以政府行政裁量權決定金控家數,而非由市場經濟決定合理家數及最適規模,如無適當、透明化的監督制衡機制,將再度開啟官商勾結或關說的盛行。


果然,本案的發生,正印證了這樣的預言。因為法律雖明定金融機構合併,應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但國泰金控所以能成功併購世華銀行,主要原因在於世華銀行的官股代表,在政府授意下於董事會表決時,支持與國泰金控的併購案,才讓當時持有世華銀行股權較多的富邦金控敗下陣來。


問題來了,世華銀行是民營企業,怎還會有官股代表?這正是我金融法制問題所在。因為是否為公營企業,我國法令是以政府資本有無超過50%為標準。世華銀行或許自始即為「民營企業」,但是透過金融機構間交叉持股,政府對該公司仍享有影響力;許多因釋股政策而完成「民營化」的金融機構,實際上仍由政府掌握經營權,只是迴避掉民意、審計機關的監督制衡而已。


以一銀、華銀、彰銀為例,依法這三家公司已於87年完成民營化,且財政部持股已降低至百分之十幾,甚至更少,按理政府已無影響力,卻因加上公股銀行(台銀、土銀)所持有的股份,財政部仍實質掌握三家銀行的經營權,這也是各民營金控業者意欲併購這三家銀行時,為何仍須取得政府部門同意或「默許」的原因所在。


問題是取得政府的同意或「默許」的條件,可有法律明文規定?沒有。關鍵在於「政商關係良好」。如何關係良好?適時的「政治捐獻」、朝中有人與配合政府未必合理的政策,種種「巧門」恐非三言兩語所能道盡,反正贏得「有權者的認同」是不二法門,這是為何復華金控明明是反對黨所掌控,卻可送錢透過有權者以嚇退競爭對手的原因,也是為何有許多人要協助有權者保管或匯錢的深層因素。


依照憲法的規定,關於國計民生的公用或獨占事業,政府建立公營事業體系固有其正當性。但當政策目標已階段性完成時,政府就該實際退出經營。如擔心遭到惡意併購或利益輸送,不妨在釋股之初設計黃金股(Golden Share)條款,允許政府對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擁有否決權,切不可在民營化十幾年後,仍由政府主導或控制該企業的發展。


因為免去相關監督制衡機制,卻又容許政府掌握經營決策的權限,只會提供官商勾結、權貴犯罪的溫床。一個良善的國家治理,不應寄望於執政者的自我「節制權力」,而在於建立權責相符的政經體制,金融秩序的監理必須依法行政,讓金融整併、產業發展回歸市場機制,完全依照商業法則從事市場競爭。(作者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李鈞震:實際上,各金控公司也「政治獻金」給馬英九集團,讓國會佔多數的國民黨,國民黨籍佔多數的財經行政官員,可以一起「幫忙」。只是利益分不均等,最後找個替死鬼,承擔所有責任。


參考資料:


馬英九的偉大政績二


馬政府 官商勾結深於扁政府


周美青 改任中銀基金會副董


還原1999年當時的情景


中國國民黨的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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