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司法法西斯主義的幽靈

【摘要12.16.2009羅秉成 蘋果】司法法西斯主義的幽靈,即將來襲!先進法治國家,有為強化辯護權以對抗國家機器,俾保障弱勢被告之公益目的考量,猶且立法明文豁免辯護律師執行職務之言責不受刑事追訴,使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無後顧之憂傾力辯護。我國無類似之立法已屬落伍,竟然不進反退企圖以刑罰箝制、壓抑辯護律師之法庭活動,簡直是古代衙門前「威武」禁牌的復活,危害辯護制度莫此為甚。

法務部近日推出「妨害司法罪章」的《刑法》修正草案,內容有重挫刑事人權之虞。此事發生在國際人權日前夕,又正是兩公約施行法起步之際,在一片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祝頌聲中,反對修法的聲浪,顯得格外刺耳且反諷。

草案第172-4條對於審判或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科予刑罰用「刑罰」措施保護法官、檢察官不容冒犯,爾後當事人及其律師在法庭上最好溫良恭讓,否則隨時有被以「行為不當」移送法辦的危險。

也要奉告太過盡職的律師,要有冒著犯罪危險為被告辯護的心理準備,在被告未判有罪前,自己可能反而先被判罪。可預見辯護律師在刑罰陰影下未辯先驚,要使被告獲得強有力的辯護勢成奢談。

《刑法》學者黃榮堅教授直言:「如果未達妨害公務之地步,則在行政、立法、司法平等屬於國家公務概念的體制內,沒有理由單獨對於妨害法庭司法行為,要有妨害公務罪以外的特別入罪規定。況法院審理案件時,若當事人或律師有「不當行為」致干擾訴訟進行,本有《法院組織法》、《律師法》(懲戒規定)可資約束,若有公然侮辱、妨害公務之犯行也有現行《刑法》之規定相繩,何有以刑罰「伺候」當事人及其律師之必要?

倘一昧迷信刑罰至上論,恐怕會招致「刑法肥大症」的老毛病復發。如草案第174-4條可稱之為「威武條款」,則第172-3條猶似「肅靜條款」,正是古代衙門下左右併立禁牌的再現。該條對於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證據資料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使用者科處刑罰,疑是針對馬案及扁案而來,戲稱之為「宋耀明條款」或「鄭文龍條款」,應非過喻。

但令人顫慄不已的,不僅是辯護律師持訴訟資料對外召開記者會為當事人申冤可能遭致刑罰,甚至擴張至知悉者亦比照法辦,委實恐怖。若有媒體記者或一般民眾因旁聽法院公開審理過程,而知悉相關證據資料,並據以公開評論,甚或撻伐司法不公、檢舉司法人員違失情形時,都有可能因此被究責。

此條文顯然會對公眾監督司法,造成立即性的壓縮效果,形同以刑罰手段嚇阻言論自由,無怪乎黃榮堅教授批評:「基於資訊自由原則,本條限制任何證據資料皆只能為訴訟目的之使用,顯然違憲」、「所謂干擾司法,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如果要設定為《刑法》條文,必須有一個清楚的概念界線,才能具備正當性」。

本次修法主軸完全是官本位思維,而不是立於「司法為民」的現代司法精神,這種草案一旦通過,只會讓法官、檢察官更加官僚化,無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

 

二度送懲戒沒事 鄭文龍批打壓 〔摘要12.16.2009林俊宏/自由〕去年底,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被台北律師公會認定未違反律師法,並做出不處分決定後,今年初,又被台北地檢署認定轉述扁「未審先判」等言論,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改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連月討論後,仍認定鄭文龍未違反相關規定,近日做出不處分決定。

鄭文龍說,北檢兩度將他移送到律師公會及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結果都證明他的言行沒有逾越本分,他痛批檢方透過司法打壓,是在走戒嚴回頭路,藉此威嚇律師,影響執業空間。他代當事人發表聲明,只是傳達扁遭押的身心狀況及感受,未涉及案情,也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由三位高院法官、一位高檢署檢察官及五位律師組成的律師懲戒委員會,特別引用美國律師協會規範,認為律師客觀陳述若為避免當事人官司被不利的媒體報導所影響,基於武器對等的概念,鄭文龍是符合前述精神,並為保護被告訴訟平衡性的言論,加上鄭文龍獲羈押中的扁授權,對外代為發表言論,可抵銷媒體不利宣傳機會。

律師懲戒委員會還認為,陳水扁雖遭羈押,但在案情外,其言論自由仍受保障,包括憲法或法律都沒規定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發言,況且鄭文龍已先敘明,轉述當事人的看法,外界不會誤解成鄭文龍言論。

北檢當時調閱陳水扁在押期間的律見光碟、律師對外轉述陳水扁心聲及談話等相關新聞資料,認定鄭文龍曾對外說過「司法已死」、「奉命起訴」等語,涉及惡意發表攻擊司法人員及機關言論、未促進民主使命及端正社會風氣責任、阻礙檢方偵查發現真實現象等三大違背律師倫理規範理由移送懲戒。

台北律師公會早在去年十二月五日就做出三大不處分理由,包括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

再者,鄭文龍代扁發表聲明,內容與偵查中案情無關,不構成違反律師法的要件。「律師」是協助當事人面對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唯一武器,如限制太多,對基本人權有負面影響。

參考資料:

培根啟迪13 論審判

希臘哲學3 阿那哈斯

歌德啟迪5 最完美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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