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23.2009自由◎ 洪英花】
釋字第六六五號嚴重斲傷審判獨立,身為司法人,表達沈痛。
一、「訴訟經濟」豈可凌駕「法定法官」?
解釋文以扁案換法官,類推刑訴法第六條,合併審判符合訴訟經濟利益之意旨,並未違憲。惟「法定法官的權利,不可被剝奪」,為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十六條所交叉維護的基本權,是人民訴訟權的最高價值,合併審判欲換取的訴訟經濟利益,豈可凌駕「法定法官」?
釋字第五八二號楬櫫「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被告原享有之憲法上權利。」明指不能以訴訟經濟為由剝奪被告其他權利。大法官昧於「訴訟經濟」與「法定法官」之權衡,並與釋字第五八二號逆道而行。
二、「魔鬼」附身「分案要點」—侵蝕審判獨立。
北院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其中「有合併審理之必要」,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正如李震山大法官所提「魔鬼往往就藏在制度的細節裡伺機而動」,又審核小組為行政編制,據此更換「法定法官」,用簽呈取代裁定,被告無救濟途徑;也無表達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李震山同此意見)。
不但不能杜絕恣意變更法官,更賦予「魔鬼」可乘之機。上開要點為侵蝕「審判獨立」之首謀。
三、解釋文欠缺「憲法第八十條」,令人不解?
解釋理由書,既肯認我國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是保障個案獲得公正審判的第一把鑰匙。審判獨立,是法治國不能崩解的司法防線,人民訴訟權的實現與法定法官唇齒相依。
審判獨立與人民訴訟權,縱橫座標交叉貫串著審判之靈魂即「法定法官」,失去祂,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之運轉與實踐,將臨崩解。「審判獨立」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不容侵越的司法天平,解釋文略此不引,令人不解?
四、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
堅實的程序正義,才能建構司法正義華夏。第六六五號多數意見的前提,協商併辦不成,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簽請併辦,即無恣意操控的情況。謝秘書長在記者會聲明未被強迫交出,惟「問題是該案究竟是誰主動?在法界已成羅生門」法官已有指陳,法界沸沸揚揚,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呼籲司法院立刻啟動真相調查!公法學者專家及有志之士,一起捍衛審判獨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李鈞震:
1. 陳水扁的案件,現在進入第二審。第二審之前,法院大張旗鼓、通知媒體、告知社會大眾,說明他們法官的遴選,公平、透平、抽籤來決定。為什麼會這樣做?
2. 因為第一審的時候,沒有公平、透明、抽籤來選擇審案的法官,是黑箱作業,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台灣所有的法官都知道這回事,所有的檢察官也知道這回事,甚至連許多國外的學者也知道蔡守訓可以擔任第一審的法官,是因為違反了「法官法定原則」。
3. 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並不是非常不要臉的行為,只是稍微有一點不要臉,如此而已;這也是依據過去六十年來的壞習慣,所以也沒有太嚴重,不是嗎?就像國民黨從國庫中A了六千億,已經習慣成自然,就積非成是了。
4. 中共現在的法庭,沒有一個法庭不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不是嗎?馬政府一直期望台灣能夠依附在中國底下,讓中國成為台灣的宗主國的原則下,台北地方法院學習中共的司法狀況,不是理所當然嗎?不然以後還要再改回來,多麻煩?
5. 比較好笑的一件事,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沒有一個人懂「法官法定原則」,邱毅一定不懂,2100的名嘴也沒有人懂,所以洪英花幹嘛那麼計較呢?反正過不久,台灣的司法制度一定會學中國,蘇永欽已經在中國作預備了。
6. 法官不遵守「法官法定原則」,就是違背了《世界人權宣言》,故意侵犯人權,這是黨國體制下奴才的行為,卻符合獨裁者蔣經國的精神意志。
7. 什麼叫「法官法定原則」?馬英九一定不懂,因為他考不上律師執照;蘇永欽也不懂。蘇永欽如果懂他就會在中國打電話給蘇起,告訴他台灣的地方法院鬧了一個國際笑話,連中國的司法界也一起嘲笑。蘇起就會派特務去告訴地方法院的院長,但是顯然,大家都積非成是了。
8. 然後大法官們也想,將來說不定有機會當中國的大法官,好像身份地位更高,所以硬硬的坳一下,為將來的前途鋪路;表現得好,等賴英兆下台,也可能有機會當司法院長,可以光宗耀祖。
9. 洪英花文章寫得這麼文言文,違反胡適的精神,不利社會大眾的傳播,無法提升台灣社會的法治知識水準,相當可惜。不過不能怪妳,這是過去台灣黨國教育下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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