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17.2009陳重信 蘋果】目前粗估有約百萬噸的漂流木,散布在灘地或隨土石堆積在原本的農田裡,農委會將這些漂流木視為「不可標售的廢棄物」,要地方政府自行覓地堆置或就地掩埋以便造林,這樣的作法卻過於直線思考。
木材燃燒產生的熱能熱量,約為煤炭的一半,以百萬噸漂流木而言,扣除因土石流或山崩造成含泥砂過重、或不能切割,及不易燃燒者之外,大多數皆可運去焚化爐發電。若以台電採購煤炭均價每噸100美元換算,這次因莫拉克風災所產生的漂流木大約可為高雄、台南、屏東及台東等地方政府帶來粗估10~15億元台幣的產值或發電收入(地方政府自行估計共500萬噸,則超過50~75億元)。
故就成本效益而言,這些被視同廢棄物的漂流木不應掩埋了事,而應依《災後重建條例》第26條,由環保署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8條送焚化爐發電,為中央或地方政府增加可觀的收入。否則在氣候劇烈變遷、漂流木分解曠日廢時的情況下,倘若再度面臨大雨沖刷,這些掩埋的漂流木恐怕等不及分解就會再度出土,到頭來,形同空擲人民的血汗錢。
光是屏東縣政府估計就有50萬公噸,甚至有些漂流木堆疊約2公尺高,若要集中堆置,至少需要100公頃土地來堆置這些漂流木。在國家財政不佳的情況下,政府更應重視開源節流的思考。就地掩埋漂流木,不僅可能讓部分有心人士有私藏貴重木材的運作空間,且經濟效益極低。
行政院為農委會編列了1.9億的清理漂流木費用(未包括水利署),然而農委會的解決之道,卻只是要地方政府做掩埋或堆放處置,遑論在政府效率不彰,採行的漂流木處理政策權責不分、定義不清,人員器具分配亦不佳的情況下,目前已傳出部分地區民眾等不及農委會清理,只好自行燃燒漂流木而造成空氣污染。
同樣的一筆預萛,若交由環保署做專業焚化處理,一則可另闢發電收入,二則以環保署清理專業廢棄物的經驗,亦可充分防範清理過程可能衍生的污染問題。三則可給因資源回收而苦無足夠垃圾可燒的幾座焚化爐,包括高雄縣岡山、仁武、台南縣的永康,以及屏東崁頂、台東縣等增添加物助燃發電。四則幫助農民早日復耕,回饋給災區農民。
故漂流木問題不僅是危機也是轉機,倘若能善加運用,不僅能迅速清理、減少污染,亦可就近利用南部災區幾座既有的焚化爐,將發電收入直接回饋給災區,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可以說是一舉多得。
漂流木一向被農委會就《森林法》第15條視同國有財產,於法而言可以說是無可厚非,但對於那些不能標售的漂流木,農委會應與環保署合作共同將「廢棄物資源化」,將之視同黃金,為國庫增加收入,以免在二部會權責不分、定義不清的情況下,把「黃金當垃圾」,最後損失的還是納稅人的錢。
【作者為環保署前署長、台北醫學大學國際衛生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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