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3.2009江雅綺 蘋果】金管會有意推動「以房養老」政策,於社會保險之外,增進老人福利,但鑑於去年連動債風暴未遠,對此類金融商品的販賣與包裝,實應予法制加以規範,才能真正落實福利政策。在此藉由一些英國實施「以房養老」政策的經驗,提出幾項建議供執政者參考。
所謂「以房養老」,等於是把房子的資產價值切割,透過一系列法律產權的分化操作,進行「資產活化」,讓死的資產也可以變出活的現金來。英國將其名為(資產釋出),其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終生貸款」,性質類似附條件的借款契約,即老人以房屋為擔保,向銀行借款,期間利息可分期或於清償期時一次償付,而清償期何時開始,則以老人死亡或出售房屋的時間點決定。
另一種是「反向房屋貸款」,老人出售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抵換現金,但仍保有居住權利,由屋主成為租客。台灣希望進行的「以房養老」,應較傾向前者。
目前在英國,通常一般人對是否採行「終生貸款」的最大考量,是「繼承」和「利息」。首先,若達法定可貸款年齡55歲,即開始向銀行借款,則銀行考量平均壽命尚長,願意借的金額變小;但由於當事人死後才須償還利息,利息卻隨著時間增加。其次,「終生貸款」計劃將房子的價值「釋出」之後,父母得以養老,但子女則無產可繼,有些英國人因此不願考慮。
倘若台灣的「終生貸款」,未來透過金融商品契約執行,根據先前「連動債」的慘痛經驗,筆者建議主管機關在「契約內容及銷售方式」上一定要有明確的規範。最好主管單位能夠設計一份「定型化」契約,尤其重要的是應明定「借款的比率」與「利息上限」,以避免銀行反而利用這項商品,從老人身上圖利。
銷售商品時,也應嚴格要求銀行人員,要「盡告知義務」。清楚的告知老人,這項契約將使子女無產可繼承,且日後房屋的價值貶損,該負擔的利息等,莫讓老人陷於這是「另類福利金」的錯覺。
另外,銷售契約時,服務人員提供「為客戶生涯規劃」的諮詢過程,包含對老人的實際理財需求,與老人的預期壽命,做整體考量,並告知「以房養老」的優缺點。這是因為老人一旦接受「終生貸款以房養老」,則日後想要取消契約,成本將十分高昂。若沒被充分告知,「福利」政策最後可能引起民怨。
最後,英國雖開放「資產釋出」,但另外有長期照顧與老人退休福利系統。「以房養老」雖是一活化資產的良策,筆者也期待,這將僅是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小部分,未來台灣的老人照護與福利系統將更為完善。 【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