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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 星期六

拆除權貴犯罪的溫床


【林孟皇 中國時報2009.12.26摘要】陳前總統,因涉嫌在二次金改過程中收受賄賂,遭檢察官偵查起訴,其子女與企業負責人亦因協助洗錢,一併遭到起訴。定罪的關鍵,在於陳前總統收受金控公司的「錢」,究竟為政治獻金?抑或有對價關係的「賄款」?這仍有待法院審查認定。


但無論如何,企業界有送錢並協助保管錢財,則為不爭的事實。本件涉案者,不是有權者,就是有錢而貴者。不禁要問:是什麼樣的「政經體制」,助長了這類權貴犯罪的滋生。


龐大的公營事業體系,藉由國家力量帶動經濟復甦,固然解決早期財政與金融秩序紊亂的問題,卻也因為政府經由公營事業控制大量的政、經資源與利益支配的權限,加上頒布大量欠缺法律授權、容留給行政機關過多裁量權限的行政命令,造成政商勾結的深層結構,以致經濟犯罪問題叢生。


扁政府一再發生「公股股權管理、金融機構整併、金融秩序監理違反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等問題。以二次金改政策為例,早有論者指出扁政府所推動的公股銀行、金控公司減半的政策,是以政府行政裁量權決定金控家數,而非由市場經濟決定合理家數及最適規模,如無適當、透明化的監督制衡機制,將再度開啟官商勾結或關說的盛行。


果然,本案的發生,正印證了這樣的預言。因為法律雖明定金融機構合併,應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但國泰金控所以能成功併購世華銀行,主要原因在於世華銀行的官股代表,在政府授意下於董事會表決時,支持與國泰金控的併購案,才讓當時持有世華銀行股權較多的富邦金控敗下陣來。


問題來了,世華銀行是民營企業,怎還會有官股代表?這正是我金融法制問題所在。因為是否為公營企業,我國法令是以政府資本有無超過50%為標準。世華銀行或許自始即為「民營企業」,但是透過金融機構間交叉持股,政府對該公司仍享有影響力;許多因釋股政策而完成「民營化」的金融機構,實際上仍由政府掌握經營權,只是迴避掉民意、審計機關的監督制衡而已。


以一銀、華銀、彰銀為例,依法這三家公司已於87年完成民營化,且財政部持股已降低至百分之十幾,甚至更少,按理政府已無影響力,卻因加上公股銀行(台銀、土銀)所持有的股份,財政部仍實質掌握三家銀行的經營權,這也是各民營金控業者意欲併購這三家銀行時,為何仍須取得政府部門同意或「默許」的原因所在。


問題是取得政府的同意或「默許」的條件,可有法律明文規定?沒有。關鍵在於「政商關係良好」。如何關係良好?適時的「政治捐獻」、朝中有人與配合政府未必合理的政策,種種「巧門」恐非三言兩語所能道盡,反正贏得「有權者的認同」是不二法門,這是為何復華金控明明是反對黨所掌控,卻可送錢透過有權者以嚇退競爭對手的原因,也是為何有許多人要協助有權者保管或匯錢的深層因素。


依照憲法的規定,關於國計民生的公用或獨占事業,政府建立公營事業體系固有其正當性。但當政策目標已階段性完成時,政府就該實際退出經營。如擔心遭到惡意併購或利益輸送,不妨在釋股之初設計黃金股(Golden Share)條款,允許政府對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擁有否決權,切不可在民營化十幾年後,仍由政府主導或控制該企業的發展。


因為免去相關監督制衡機制,卻又容許政府掌握經營決策的權限,只會提供官商勾結、權貴犯罪的溫床。一個良善的國家治理,不應寄望於執政者的自我「節制權力」,而在於建立權責相符的政經體制,金融秩序的監理必須依法行政,讓金融整併、產業發展回歸市場機制,完全依照商業法則從事市場競爭。(作者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李鈞震:實際上,各金控公司也「政治獻金」給馬英九集團,讓國會佔多數的國民黨,國民黨籍佔多數的財經行政官員,可以一起「幫忙」。只是利益分不均等,最後找個替死鬼,承擔所有責任。


參考資料:


馬英九的偉大政績二


馬政府 官商勾結深於扁政府


周美青 改任中銀基金會副董


還原1999年當時的情景


中國國民黨的厲害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司法法西斯主義的幽靈

【摘要12.16.2009羅秉成 蘋果】司法法西斯主義的幽靈,即將來襲!先進法治國家,有為強化辯護權以對抗國家機器,俾保障弱勢被告之公益目的考量,猶且立法明文豁免辯護律師執行職務之言責不受刑事追訴,使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無後顧之憂傾力辯護。我國無類似之立法已屬落伍,竟然不進反退企圖以刑罰箝制、壓抑辯護律師之法庭活動,簡直是古代衙門前「威武」禁牌的復活,危害辯護制度莫此為甚。

法務部近日推出「妨害司法罪章」的《刑法》修正草案,內容有重挫刑事人權之虞。此事發生在國際人權日前夕,又正是兩公約施行法起步之際,在一片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祝頌聲中,反對修法的聲浪,顯得格外刺耳且反諷。

草案第172-4條對於審判或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科予刑罰,用「刑罰」措施保護法官、檢察官不容冒犯,爾後當事人及其律師在法庭上最好溫良恭讓,否則隨時有被以「行為不當」移送法辦的危險。

也要奉告太過盡職的律師,要有冒著犯罪危險為被告辯護的心理準備,在被告未判有罪前,自己可能反而先被判罪。可預見辯護律師在刑罰陰影下未辯先驚,要使被告獲得強有力的辯護勢成奢談。

《刑法》學者黃榮堅教授直言:「如果未達妨害公務之地步,則在行政、立法、司法平等屬於國家公務概念的體制內,沒有理由單獨對於妨害法庭司法行為,要有妨害公務罪以外的特別入罪規定。況法院審理案件時,若當事人或律師有「不當行為」致干擾訴訟進行,本有《法院組織法》、《律師法》(懲戒規定)可資約束,若有公然侮辱、妨害公務之犯行也有現行《刑法》之規定相繩,何有以刑罰「伺候」當事人及其律師之必要?

倘一昧迷信刑罰至上論,恐怕會招致「刑法肥大症」的老毛病復發。如草案第174-4條可稱之為「威武條款」,則第172-3條猶似「肅靜條款」,正是古代衙門下左右併立禁牌的再現。該條對於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證據資料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使用者科處刑罰,疑是針對馬案及扁案而來,戲稱之為「宋耀明條款」或「鄭文龍條款」,應非過喻。

但令人顫慄不已的,不僅是辯護律師持訴訟資料對外召開記者會為當事人申冤可能遭致刑罰,甚至擴張至知悉者亦比照法辦,委實恐怖。若有媒體記者或一般民眾因旁聽法院公開審理過程,而知悉相關證據資料,並據以公開評論,甚或撻伐司法不公、檢舉司法人員違失情形時,都有可能因此被究責。

此條文顯然會對公眾監督司法,造成立即性的壓縮效果,形同以刑罰手段嚇阻言論自由,無怪乎黃榮堅教授批評:「基於資訊自由原則,本條限制任何證據資料皆只能為訴訟目的之使用,顯然違憲」、「所謂干擾司法,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如果要設定為《刑法》條文,必須有一個清楚的概念界線,才能具備正當性」。

本次修法主軸完全是官本位思維,而不是立於「司法為民」的現代司法精神,這種草案一旦通過,只會讓法官、檢察官更加官僚化,無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

 

二度送懲戒沒事 鄭文龍批打壓 〔摘要12.16.2009林俊宏/自由〕去年底,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被台北律師公會認定未違反律師法,並做出不處分決定後,今年初,又被台北地檢署認定轉述扁「未審先判」等言論,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改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連月討論後,仍認定鄭文龍未違反相關規定,近日做出不處分決定。

鄭文龍說,北檢兩度將他移送到律師公會及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結果都證明他的言行沒有逾越本分,他痛批檢方透過司法打壓,是在走戒嚴回頭路,藉此威嚇律師,影響執業空間。他代當事人發表聲明,只是傳達扁遭押的身心狀況及感受,未涉及案情,也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由三位高院法官、一位高檢署檢察官及五位律師組成的律師懲戒委員會,特別引用美國律師協會規範,認為律師客觀陳述若為避免當事人官司被不利的媒體報導所影響,基於武器對等的概念,鄭文龍是符合前述精神,並為保護被告訴訟平衡性的言論,加上鄭文龍獲羈押中的扁授權,對外代為發表言論,可抵銷媒體不利宣傳機會。

律師懲戒委員會還認為,陳水扁雖遭羈押,但在案情外,其言論自由仍受保障,包括憲法或法律都沒規定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發言,況且鄭文龍已先敘明,轉述當事人的看法,外界不會誤解成鄭文龍言論。

北檢當時調閱陳水扁在押期間的律見光碟、律師對外轉述陳水扁心聲及談話等相關新聞資料,認定鄭文龍曾對外說過「司法已死」、「奉命起訴」等語,涉及惡意發表攻擊司法人員及機關言論、未促進民主使命及端正社會風氣責任、阻礙檢方偵查發現真實現象等三大違背律師倫理規範理由移送懲戒。

台北律師公會早在去年十二月五日就做出三大不處分理由,包括律師在庭外對媒體發言,現行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未有明確限制;其次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法制,律師法庭外言論尺度應由律師公會自行判斷,不宜由法務部交辦,何況檢方對偵查案件內容也常外洩,不能僅要求律師封口。

再者,鄭文龍代扁發表聲明,內容與偵查中案情無關,不構成違反律師法的要件。「律師」是協助當事人面對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唯一武器,如限制太多,對基本人權有負面影響。

參考資料:

培根啟迪13 論審判

希臘哲學3 阿那哈斯

歌德啟迪5 最完美的政治

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民主內涵 更要打拚

【林騰鷂 中國時報2009.12.15摘要】三合一選後分析檢討尚未結束,社會各界又開始討論起明年的五都選舉。在今日台灣就業不易的情況下,人民唯一可以不經激烈就業競爭考試,而可避免失業並獲得優厚社會酬報的,就是「拚選舉」。拚不過,繼續待業;拚過了,就可以名利雙收。而若是涉案在身的,更只有力拚到底,因為「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的案例不少。

為什麼人民會那麼熱中「拚選舉」?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檢討當前錯亂的法制。這裡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第一,  議員工作酬報,是不成比例的優厚。一個縣市議員,通常月薪資待遇將近二十萬元,即使最基層的村、里長,也有五萬上下,比大學高考及格還多!議員每年開會審議法案的日子很少,而終日則忙於有公款補助的婚喪喜慶行程。

議事工作可以不講究政策辯論,只著重利益分配。此外,可以火辣質詢官員,卻可不必接受選民監督,真的是「十天的選戰奴隸,千天的民選皇帝」!

至於縣市長、鄉鎮長,除薪資外,最主要的是幾億、幾十億的經建、工程與促進就業款項,可以配額式的移轉給選舉樁腳,或輸送給友好黨派議員,而獲得不能上抬面的財務回饋或政治獻金。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台灣各地養蚊子的建築會特別多,而縣市長、鄉鎮長貪汙涉案案件也層出不窮的重要原因。

第二,  議員或民選地方首長在選舉結束後,馬上可從人民血汗納稅錢中,分得一筆競選費用補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當選人每票補貼三十元及政黨每年、每票補貼五十元之不當法制,在本屆幾個立委涉賄,被取消當選資格後,雖有要求追繳競選費用補貼的輿論呼聲,但卻未有全盤廢除的決心與行動。

第三,  政治獻金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想要參選的人都可在選前長達四個月至一年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這種不需要資金、不需要專業技能檢定,也不需要品德考核,就可收受無上限金額政治獻金的規定,與開公司或擔任計程車司機之需要資金、專業檢定或品德考核等規定相比。

將使只會婚喪喜慶、泡茶聊天的遊手好閒人物更加簡便容易的獲得。不用付出辛苦血汗的「軟錢」,讓政治可以更加偏離法、政、財、經專業技能,而成為無專業遊民的養護所。

此外,收受的政治獻金如未完全使用,尚可流用為「租車把妹」(吳育昇案)、容許不當花費之法制缺失,如若一日不改,則難保善良勞苦的工、農、商、攤,不會變心轉業去「拚選舉」。

第四,在複數選區一票制之選舉法制上,不用贏得絕對多數民意支持,就可當選,並可任意聘用自己妻妾、子女或家族成員來擔任助理,將日益造成政治家族世襲化的走向。這種趨勢由近年來的選舉當中夫妻、父子、母女兄弟姊妹紛紛投入,就可看出。

而罷免法制之過高門檻設定,將使涉賄的當選人在司法慢怠的裁判環境下,獲得至少四年美好的長期飯票。當選票數只有全體選民之15%至20%,而罷免票數則要罷免提案人數、連署人數、投票人數三重門檻,幾達全體選民50%之現象,將會造成更多傲慢的「民選皇帝」。

要讓盧梭所說,二百多年前「英國人在投完票以後,又變成奴隸」的形式民主,不在台灣出現,選罷法制相關的錯亂規定,恐已到非改不可時候了。(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司法不正義 百姓很震怒【摘要2009/12/15 聯合報╱李湧清】Department of Justice、Ministry of Justice,分別是美國司法部與我國法務部的名稱。有回,學生問我:Justice通常不是翻成「正義」嗎?怎麼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翻成「司法」?我告訴他,司法的目的就是追求正義。

前一陣子,行政院吳院長對行政效率十分震怒,但前天彰化縣議會前議長因案在服刑前夕,人不見了,所以我們老百姓也很震怒。我們的震怒,是犬吠火車?如果屆時人確實未出現,正好落實:司法不正義。理性民眾,不願下斷語說司法不正義,因為司法在某些個案中確實還有正義之時。但如果這樣的例子太多、指標性太強,便由不得大家有這種想法。

遠的不說,這幾年印象終究有王又曾、崔湧等之逍遙法外。難道正義碰到有權有勢的人真的會轉彎、會遲延、會低頭?而這次,真的最扯。人在醫院、有人監護,竟還會消失?

正義至少有兩個面向: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無論是那一個面向,都有賴各方的努力。在程序正義方面,警方固然責無旁貸,檢方也難以置身事外。而就結果正義來說,確保違法者受到適當的法律制裁,亦為事理之當然。

像今天這種狀況,要說是烏龍,純粹是卸責之詞。平民百姓、升斗小民,一則缺錢、二則無膽、三則還得考慮家中處境、避免家人難堪。至於有權有勢、家財萬貫者,平日養尊處優、錦衣玉食,習慣對別人招之即來、揮之即去,那堪苦牢歲月,自然有強烈動機逍遙法外。

再者,權貴的社會網絡也遠較一般人綿密,在各種資源支持下,脫離法律掌握的機會也較高。因此,我們幾乎隨時可看到司法不正義的那一面。包括特偵組日前在傳訊金控業者時之禮遇、陳瑞仁檢察官對阿扁小孩的高抬貴手,乃至於還有許多遲未偵辦的案件等。至於過去在選舉時常見的悲情訴求「當選過關、落選被關」,就更不在話下了。

九月中旬台中莊姓人家,因證件遭冒用涉及詐欺案,卻求救無門而燒炭;警大教授葉毓蘭外甥女,因提款卡被騙,涉及九起詐欺案案件的處理。難道小民真的要慨嘆自己不是銜著金湯匙出生的?司法實際,真的是不堪哪!【南亞技術學院通識中心教授】

2009年11月7日 星期六

罰娼不罰嫖 違憲

【摘要11.7.2009蘋果】爭議多年的「性工作應否除罪化」問題,昨有重大突破!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昨做出釋字666號解釋,認為只處罰娼妓,卻不處罰買春者,已違反《憲法》人人平等原則,因此宣告該法條違憲,最慢2年內失效。

意即在法條失效後,應召站、酒店、護膚店等室內性工作者若性交易,不違法;不過,在戶外站壁的流鶯賣淫,仍會觸法受罰。據警政署統計,目前全國僅51名合法公娼,日日春協會粗估,國內至少有10萬名性工作者。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大法官昨只針對《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關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做出違憲解釋。至於同法條第2款處罰在公共場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媒介拉客者,因不在聲請範圍內,大法官未闡明是否違憲;亦即在尚未修法前,流鶯或皮條客當街拉客,仍會遭罰。

這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罰娼不罰嫖」違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楊坤樵,都因審理老娼妓賣淫案時於心不忍,才先後聲請釋憲。林俊廷昨說:「每次裁罰這些上了年紀仍從事性工作的婦女,就讓我心裡既迷惑又掙扎,同樣行為,為何嫖不罰娼要罰?尤其她們都是可憐弱勢者,讓我判不下手。」

林俊廷說,有兩種人會從事性工作,一種是憑年輕美色賺錢的美眉,一種是無一技之長的弱勢婦女,而警察抓她們交給法官裁罰,「就好像是政府在收取保護費、收稅金一樣」。

楊坤樵也說:「我常想這些婦女,為何年紀這麼大還要來做這工作,她們背後一定有不為人知的辛酸,或是家庭經濟因素所致。」他發現被移送的婦女多在40歲以上,他常想她們為何會做這工作,並反省《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是否合理?對這些婦女在經濟或法律地位上是否公平?

於是他從這些案件並參考前人見解後,認為愈多人提釋憲,立法者才會重視修法並解決,因此聲請釋憲。性交易存在好幾千年,既然無法全面禁止,不妨參照歐洲國家予以開放,但在地點等方面管制,讓性工作者有保障,嫖客在衛生方面也獲保障。

666號解釋違憲理由主要是,一,從事性交易仍須由賣春者與買春者共同才能完成,因此法律對雙方處罰標準不應有差別待遇;二,娼妓多屬經濟弱勢女性,若只處罰娼妓將導致其經濟狀況更窘困,因此宣告該法條違憲。

謝文定指出,行政機關若認仍有必要限制性交易行為,需以法律規定,因此大法官特別給予2年時間審慎規劃。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都已提出相關修正案,在立院審查中。行政院官員昨說,6月23日人權小組會議決定,朝性工作除罰化方向辦理,內政部當初建議中長期主張設性工作專區,區內娼嫖不罰,區外取締。

楊坤樵說:「流鶯公然在街上拉客,當然不好,對青少年也有負面影響,若拉到外國人,對國家形象也有損,當然要管。」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肯定大法官的解釋,希望在未來2年內政府能修改法令,「不應去處罰成年人之間自願、合意的性交易,而應把性交易視為營業行為有效管理。」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說,許多女性因經濟問題才從事性產業,處罰她們的確很不公平,她認為仍須罰嫖客,來承擔社會成本,並限縮性產業發展。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表示:「這號解釋是遲來的正義,事實上當街拉客的性工作者才是社會最底層、弱勢的族群,希望內政部有大法官的背書後,能膽子大一點,直接修法把80條全刪除。」

對流鶯仍會被罰,45歲、在北市萬華區站壁謀生的青雯大喊不公平,她說:「站壁誰願意啊!沒有其他賺錢方法才會淪落到這啊!」38歲的亮亮也說:「要不是生活過不去,誰想被人騎?我們為了躲警察只能在小旅館接客,但警察會趴在房外偷聽,聽到嗯嗯啊啊就踢門抓人。」56歲流鶯文英無奈說:「有時好幾天都沒生意,只好假裝乞丐去龍山寺領便當。」

22歲的蕾蕾與18歲的拉拉是酒店小姐,拉拉說:「沒有人買,我們到哪去賣,要罰大家一起罰才公平啊!」蕾蕾說:「都是在賣,為什麼她們要被抓!」林先生說:「什麼年代了還在罰娼妓,先進國家已除罪化了。」蔡先生說:「賣的是靠自己賺錢,買的也沒非法脅迫,娼嫖都不該罰。」

警政署昨表示,在性工作除罪化前,警員逮捕個體戶的性工作者不列入績效,但仍可取締;對於集團控制的應召站組織,則仍列績效強力掃蕩。有基層警員反彈表示,法條已被認定違憲,警方仍取締站壁私娼,恐引起紛爭。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當然可以毀約 重啟談判

【摘要11.2.2009姜皇池 蘋果】《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最令人驚駭莫名者,至少有二:第一、全牛開放,包括腦、脊柱、內臟、絞肉等風險最高物質(第18項);第二、放棄在第一時間保護國人之權利?在《議定書》下,別說發生一例,縱使發生100例,且可證明是美牛引起,台灣仍「無權利」禁止美牛進口,一切端視美國善意,交由國際組織決定。

如此《議定書》是否一定要執行?政府認定:「約已簽、無法毀。」所有官員口徑一致:重啟談判,將嚴重損害國際信譽。一般而言,條約簽署後應經國內批准程序,之所以特別強調批准,有其內外因素。對外而言,條約簽署後,批准生效前,本國政府於此期間,可再思考其利弊得失。

對內而言,因民主政治落實,國民主權意識高揚,必須經過批准,不僅可使國會得監督行政機關之締約權,亦使國會藉此機制參與對外事務,間接使人民參與外交事務,符合民主要求;另外,國會考慮是否同意條約時,可仔細思慮條約內容,審查條約是否危害國民權益,考量人民普遍之反應,若是大部分人民反對,仍有拒絕條約生效之緩衝餘地。

然又因國際事務眾多,是以並非所有國際協定,均須再交由國會議決程序,眾多技術性協定,通常直接賦予政府專責部門權限,無庸再經批准程序。然在國際實踐上,此種無庸經過批准程序之簽署,通常僅發生在例行性,或政治爭議性甚小之條約。

事實上,簽署後不必然均須批准,以美國為例,一次大戰後,美國積極參與合約會談,1919年正式簽署《凡爾賽和約》,然美參議院拒絕同意,美國即未參與國聯;當代針對核武問題,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然美國至今仍拒絕批准該條約。

學者研究指出:從1776年至1976年,約有400項條約,美國曾經簽署,但卻未批准。當然從簽署到批准階段,因須經過國會同意,以致無法批准執行,美國並無違反國際義務。

然簽署既是鄭重行為,與美國相比較,則自1949年以來,60年間台灣所簽署且生效後之對外文件,拒不執行者,尚未聽聞。若僅因此單一個案,國際社會即指摘台灣不守信義,我國將不容於國際社會,將言過其實。

縱使認定我國在國際法上毫無辯護可能,則根據2001年聯合國所通過《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公約》,我國應負補償責任與抵償責任。因違反《議定書》,根據聯合國公約,我國必須賠償美國:「經濟上可以評估的任何損害,包括可以確定的利潤損失」(第36條)。

關於抵償則需:「承認不法行為、表示遺憾、正式道歉或任何一種合適的方式」中選擇其一,甚至全部接受(第37條第2款)。至於懼怕美國報復,則該聯合國條款同樣規定:「抵償不應與損失不成比率,而且不得採取羞辱責任國的方式」(第37條第3款)。

至少就國際法而言,若決定承擔上述國際責任,則當然可毀約,此則端視政府決心之有無。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

參考資料:

政府草菅人命 美牛內臟竟准進口

內捷土捷綁機電 馬親自簽核

終究難敵 「馬皇降臨」

白賊義 立場丕變 吳院長悖棄吳委員

美國牛長驅直入「喪權辱國」

美國牛肉:失衡的多角關係

美牛內臟將放行 醫界籲全民抵制

一條牛都搞不定 憑什麼談ECFA?

當黃碧瑞碰上老賊與爛黨

國民黨立委又賄選

我很不爽 脫褲子談判

可怕的決策模式

黨權政權集於一身

漢堡絞肉可能混雜很多牛神經

美國難道在發台灣的國難財?

國內僅能驗牛腦狂牛病

蘇起 無法無天

從水災、達賴牛肉 李登輝痛斥馬英九

重啟談判公投連署/拒美牛 百萬人民站出來

學者痛批 美牛議定書「政府騙人民」

美牛事件的七門課

馬英九不是李明博

立法院不是沈默伙伴

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立法院不是沉默夥伴

 

【摘要2009/11/01 聯合報 王健壯】立法院在開放美牛進口這項政策上,按照蘇起的說法,台美之間互簽的是「議定書」,而protocol通常是指國與國之間的協定,或是國際協定的補充條款,例如「京都議定書」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補充條款。

由此可知,議定書雖未有條約之名,但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兩國或多國間的協定。一般行政命令,立法院都有權「備查」,必要時更可將「備查案」改為「審查案」,遑論是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協定?

更何況,蘇起所謂「議定書高於法律」的說法雖然錯誤,但他的說法卻也弄巧成拙:依憲法,所有法律案都應送立法院審查,美牛「議定書」既高於法律,當然就非行政命令,既非行政命令,立院也當然更有權「審查」而非「備查」。

也因此,台美所簽之美牛議定書,送立院備查是必然;立法院甚至亦可依蘇起的說法,要求行政院以法律案或條約案送立院審查;行政院如果既不送請審查,或者連備查都拒絕,那就明顯違法甚至違憲。台美之間並無邦交,卻能以簽訂議定書的方式規範美牛進口,在外交上可謂一項突破;但既要接受外交突破的讚譽,當然就相對要承擔國會監督的義務。

再談「應否」的部分。2006年在國民黨立委強勢主導下,立院曾作出決議,要求行政院必須向立委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開放美牛進口;決議的白紙黑字仍在,馬政府卻未事前知會立院,就逕行決定開放美牛進口,顯然是罔顧立院決議,有藐視國會之嫌。

當初主導決議的那些國民黨立委,如今仍是國會多數黨成員,如果他們不能依照自己當初通過的決議,在這次美牛進口政策中扮演積極監督政府的角色,豈非自打耳光?甚至是自甘墮落,棄立法權如糞土?

民主國家的秘密外交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因為擔心洩密而橫生枝節,確實可以不知會國會;但通常在談判即將完成前,卻必然會先行告知少數特定的國會領袖,例如多數黨與少數黨的領袖,以及相關委員會的主席。

但台美間的美牛談判,卻是直到雙方代表在議定書上簽字後,立委才與一般民眾同步得知消息;按照蘇起「十七個月三階段談判」的說法,國會竟然被矇在鼓裡長達十七個月而一無所知,立院的兩黨黨鞭事前未被告知,正副院長大概也是在狀況外。

蘇起「十七個月三階段」的集體決策,排除國會於決策程序之外,一權獨斷與一人獨斷。對於攸關國民健康的美牛政策,行政權可視立法權如無物,但立法院「是否」或「應否」祇當個「憲政的沉默夥伴」?立委心中應該自有答案。

李鈞震:

1.       蘇起為什麼敢違憲,瞧不起立法院?因為馬英九團隊的高層一致地認為,王金平等人的政治前途大概已經都完蛋了,並不需要尊重。

2.       馬英九團隊的高層,應該也認為社會大眾有33%的人是馬英九的鐵票,不管做什麼事情他們死都會支持,例外67%屬於沒有知識水準的販夫走卒,不需要尊重,況且將來吃牛肉的,也是這一群67%的人,這些人的死活跟國民黨政權有關,死愈多愈好。

3.       另一方面蘇起大部分,吃陳月卿提供的素菜,馬英九沒有習慣吃牛肉。只要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再規定總統府內的人不要吃牛肉,這樣一切問題都解決了。

4.       蘇起大概非常有把握,絕大多數的新聞媒體都已經被操空,所有的街頭遊行都會被抹黑成不具正當性,所以,那些上街的都是來亂的,都是民族的罪人,都是暴民,都是民進黨的同路人。

5.       蘇起要進口美國的牛內臟,也沒有先通知中國時報的蔡衍明不要吃,顯然,蔡衍明在國安高層的眼中,不過是個奴才。

6.       美國牛內臟進口,會讓台灣的社會大眾腦袋海綿化,當然就沒有能力抵抗兩岸的統一趨勢,馬英九就很有機會當中國國家副主席。

2009年10月24日 星期六

未能捍衛憲法的憲法法庭

【摘要10.23.2009自由◎ 洪英花】

釋字第六六五號嚴重斲傷審判獨立,身為司法人,表達沈痛。

一、「訴訟經濟」豈可凌駕「法定法官」?

解釋文以扁案換法官,類推刑訴法第六條,合併審判符合訴訟經濟利益之意旨,並未違憲。惟「法定法官的權利,不可被剝奪」,為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十六條所交叉維護的基本權,是人民訴訟權的最高價值,合併審判欲換取的訴訟經濟利益,豈可凌駕「法定法官」?

釋字第五八二號楬櫫「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被告原享有之憲法上權利。」明指不能以訴訟經濟為由剝奪被告其他權利。大法官昧於「訴訟經濟」與「法定法官」之權衡,並與釋字第五八二號逆道而行。

二、「魔鬼」附身「分案要點」—侵蝕審判獨立。

北院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其中「有合併審理之必要」,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正如李震山大法官所提「魔鬼往往就藏在制度的細節裡伺機而動」,又審核小組為行政編制,據此更換「法定法官」,用簽呈取代裁定,被告無救濟途徑;也無表達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李震山同此意見)。

不但不能杜絕恣意變更法官,更賦予「魔鬼」可乘之機。上開要點為侵蝕「審判獨立」之首謀。

三、解釋文欠缺「憲法第八十條」,令人不解?

解釋理由書,既肯認我國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是保障個案獲得公正審判的第一把鑰匙。審判獨立,是法治國不能崩解的司法防線,人民訴訟權的實現與法定法官唇齒相依。

審判獨立與人民訴訟權,縱橫座標交叉貫串著審判之靈魂即「法定法官」,失去祂,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之運轉與實踐,將臨崩解。「審判獨立」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不容侵越的司法天平,解釋文略此不引,令人不解?

四、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

堅實的程序正義,才能建構司法正義華夏。第六六五號多數意見的前提,協商併辦不成,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簽請併辦,即無恣意操控的情況。謝秘書長在記者會聲明未被強迫交出,惟「問題是該案究竟是誰主動?在法界已成羅生門」法官已有指陳,法界沸沸揚揚,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呼籲司法院立刻啟動真相調查!公法學者專家及有志之士,一起捍衛審判獨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李鈞震:

1.       陳水扁的案件,現在進入第二審。第二審之前,法院大張旗鼓、通知媒體、告知社會大眾,說明他們法官的遴選,公平、透平、抽籤來決定。為什麼會這樣做?

2.       因為第一審的時候,沒有公平、透明、抽籤來選擇審案的法官,是黑箱作業,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台灣所有的法官都知道這回事,所有的檢察官也知道這回事,甚至連許多國外的學者也知道蔡守訓可以擔任第一審的法官,是因為違反了「法官法定原則」。

3.       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並不是非常不要臉的行為,只是稍微有一點不要臉,如此而已;這也是依據過去六十年來的壞習慣,所以也沒有太嚴重,不是嗎?就像國民黨從國庫中A了六千億,已經習慣成自然,就積非成是了。

4.       中共現在的法庭,沒有一個法庭不違反「法官法定原則」,不是嗎?馬政府一直期望台灣能夠依附在中國底下,讓中國成為台灣的宗主國的原則下,台北地方法院學習中共的司法狀況,不是理所當然嗎?不然以後還要再改回來,多麻煩?

5.       比較好笑的一件事,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沒有一個人懂「法官法定原則」,邱毅一定不懂,2100的名嘴也沒有人懂,所以洪英花幹嘛那麼計較呢?反正過不久,台灣的司法制度一定會學中國,蘇永欽已經在中國作預備了。

6.       法官不遵守「法官法定原則」,就是違背了《世界人權宣言》,故意侵犯人權,這是黨國體制下奴才的行為,卻符合獨裁者蔣經國的精神意志。

7.       什麼叫「法官法定原則」?馬英九一定不懂,因為他考不上律師執照;蘇永欽也不懂。蘇永欽如果懂他就會在中國打電話給蘇起,告訴他台灣的地方法院鬧了一個國際笑話,連中國的司法界也一起嘲笑。蘇起就會派特務去告訴地方法院的院長,但是顯然,大家都積非成是了。

8.       然後大法官們也想,將來說不定有機會當中國的大法官,好像身份地位更高,所以硬硬的坳一下,為將來的前途鋪路;表現得好,等賴英兆下台,也可能有機會當司法院長,可以光宗耀祖。

9.       洪英花文章寫得這麼文言文,違反胡適的精神,不利社會大眾的傳播,無法提升台灣社會的法治知識水準,相當可惜。不過不能怪妳,這是過去台灣黨國教育下的後遺症。